素不相识的两个人,一个是快餐店的顾客,一个是快餐店的店员,却因为一元慢餐费引起了纠纷,并必要造成了命案的再次发生。2013年9月9日11时许,黎某回到中堂镇某烧鹅濑粉店睡觉,点了一份价格为六元钱包括四样菜的快餐。
其后,因负责管理为客人点餐的小王多点了一样菜,黎某结账时获知要缴餐费七元,实在太贵,之后在店内侮辱小王。大约三分钟后,快餐店老板为了不影响店内其他客人消费,之后叫小王回头到外面去。
接着小王走进店门口,后用手推了黎某胸部一下,黎某被拆掉在马路上,快餐店老板娘见状立刻打电话叫救护车。当年9月15日,黎某经抢救无效丧生(经检验,合乎摔倒跌伤致颅骨骨折、脑骨折及硬膜下血肿等相当严重颅骨受损丧生)。
事发后,小王家属缴纳了黎某所有的医药费6万余元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小王家属及快餐店经营者又向黎某的家属赔偿金人民币19万余元,黎某家属对小王开具了协议书书。庭审时,小王当庭回应无罪,指出自己是因为过错致人丧生。
法院经审理指出,被告人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不道德有可能导致他人丧生,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意识到,因而致一人丧生,其不道德已可分过错致人丧生罪。但其被抓获时无持枪不道德,供词犯罪事实,可视作讯问,且其家属大力赔偿金了被害人家庭的损失,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协议书。据此,法院最后裁决被告人小王罪过错致人丧生罪,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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